老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老干部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有功之臣,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我们党的历史,尊重革命的成果。落实老干部的各项待遇,就是对老干部历史功劳的一种肯定和回报。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老干部工作更好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三个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在听取中组部老干局工作汇报时做了重要讲话,精辟阐述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领导这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领导对老干部的深厚感情。这是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我们要深刻领会,自觉执行好、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老干部政策,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原则、基本思路和要求
(一)主要原则
1、坚持“从优”的原则。中发[1982]13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是老干工作的核心内容。生活待遇从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离休干部按在职时工资标准发放离休金,生活福利待遇不变;二是抗战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工作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三是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四是住房、用车给予照顾;五是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发放护理补助费;六是对部分离休干部提高职级待遇;七是除按在职人员正常探亲外,还享受一次特殊的探亲;八是有一定的特需经费或困难补助;九是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十是开展各项有益身心的活动。“从优”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但“从优”的方式可以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多样的,在工作中,我们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无论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千方百计地保障老干部的基本生活待遇。二是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老干部政策规定范围内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片面强调困难,拖延不办或打折扣。
2、坚持“共享”的原则。让老干部共享改革和社会发展成果,这既是“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必然体现,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理论,更是老龄化社会的客观要求。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应该是老同志和我们一样,都来分享改革的成果”。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让老干部和在职职工一起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给在职人员提高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老同志的收入,并逐步建立起老干部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机制。二是要积极探索老干部分配不平衡的解决办法。由于政策等方面因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老干部收入不够平衡。对这些明显不平衡和不合理的差距,我们要根据“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政策精神,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津补贴。
3、坚持“两手抓”的原则。近几年来,我市在贯彻执行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方面,坚持一手抓政治待遇的落实,一手抓生活待遇的落实。并根据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发挥作用的不同内涵和特点,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工作重点,使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得到较好落实。但也有个别单位,老干部工作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在强调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时,往往忽视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在强调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时,又容易忽视政治待遇的落实。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一手抓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一手抓生活待遇的落实,使老干部两项待遇从整体上平衡协调发展,使党的老干部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基本思路和要求
1、基本思路
最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中组发[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新时期我市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思路是: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形成“三个机制”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使“三个机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规范离休费统筹项目,将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纳入统筹范围,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着重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建立医药费统筹标准与离休干部就医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理增长机制,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加强医药费统筹金的管理,强化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加强财政在“两费”落实过程中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支持的有效体系。组织、老干、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2)保障离退休干部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要逐步建立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不断完善困难帮助的措施和办法,健全对特困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救助机制,对那些参加革命时间早、家庭收入低、长期身患重病的老同志,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单位的老同志,予以重点关怀、特殊照顾和必要的救助。
(3)不断深化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和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管理办法,不断深化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做到无论国有企业的改革怎么进行,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都要有人管,都不放松,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都有保障。认真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其生活待遇。理顺退休干部管理体制。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各级党委、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学习和重大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创新服务方式,逐步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单位服务为保障、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助老为补充的离退休干部高龄养老服务体系。
2、基本要求
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变化,事业在发展,当前,我国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已经站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起点,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们的老干部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我们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具体要提高四种能力。
(1)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是有效指导老干部工作开展的依据。老干部工作同志是否熟知党和国家的老干部工作政策,能否对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做到准确的理解、把握和运用,是有效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关键。因此,老干部工作人员首先必须不断地加强老干部工作政策的学习,深入了解和熟知老干部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及要求,做到吃透精神、把握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政策,这是基本功。其次要在理解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政策。在运用政策指导工作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而不主观,不偏离政策要求的轨道。在处理老干部有关问题时,既要讲政策的原则性、尊重政策的客观要求,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生搬硬套,不唯政策是从。要做到讲政策心中有数,用政策贯通活用,用政策规范工作行为,用政策解决老干部工作和老干部的实际问题。再次,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把握政策时效。政策都是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的。作为老干部工作者,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干部工作政策的调整及变化情况,把握政策的时效性。什么情况对应运用什么政策,要做到心中明白,理解到位,运用准确,执行有效。
(2)提高服务管理能力。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成熟和“三个机制”的建立完善,老干部的生活保障、物质保障问题不断得到解决,老干部对管理服务的要求正逐步从以物质层面为主向以精神层面为主进行转变和跨越。同时由于老干部构成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受不同的生活经历、工作经历和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老干部的认识水平、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对老干部的管理服务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这些新情况、新特点,要求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推动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本单位老干部工作的历史和现状,准确地把握广大老干部的所思、所想、所忧、所盼,积极研究和解决在深化改革中,要把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学习实践活动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发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职业风范,尊老敬老、助老为老的道德情操,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怀,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主动热忱细心地为老干部服务,真正把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送到老干部的心坎上。
(3)解决问题的能力。老干部工作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敢于面对困难和问题,解决解决困难和问题,是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必备能力之一。解决老同志的问题,单凭老干部门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作为老干部工作同志,要加强横向和纵向的沟通,经常与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加强联系,向他们做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对老干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在沟通协调中把问题落实,把事情办好。同时有些问题往往是因为老同志理解有偏差而产生的, 作为老干部工作者,必须学会与老干部沟通交流,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知其所思所想,就容易被老干部理解和信任,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就会拉近,老干部有话愿与你说,有事愿与你讲,把你当作知心人,这样一来二去,感情深了,问题也自然就解决了。
(4)开拓创新的能力。老干部工作人员要善于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积累的好经验,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结合实际学习创新,制定工作思路突出创新,在工作实践中实现创新。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创新服务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创新载体,扩大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在谋划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时,要从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时时处处为老干部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着想,为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着想,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干部的根本利益。面对老干部普遍进入“两高期”的新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方式方法,服务到位;面对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新特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措施,管理到位;面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中出现的新特点,研究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规范到位;面对“空巢老人家庭”增多的新特点,拓展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渠道,关心到位;面对老干部长期患病卧床者增多的新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医疗机制,医治到位。不断摸索和总结在新形势下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路子、新经验、新机制。
三、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
生活待遇,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八个字。具体地说:它包括离休费、医药费、政策性补贴、有关福利待遇、安置、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探亲、特需经费、丧葬抚恤、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以及退职干部有关待遇。生活待遇工作政策性很强。我市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目前执行的有关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离休干部“两费”
按照中央规定,离休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我市根据湘办发[199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于1997年建立了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持平机制,并开始建立企业离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要求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部门负责按月足额发放离休费。这个时期,所有离休干部医疗都实行公费医疗。2000年,中央下发厅字[2000]6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明确要求“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我市按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离休干部“两费”进行了清欠。 2003年,我市相继出台了长办发[2003]34号《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和长办发[2002]88号《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全市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工作向机制化推进。2003年5月,我们又出台了长办发[2003]55号《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目前,市、区、县(市)两级全部建立了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医药费保障机制,如从200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离休干部“三个目录”,并要求行政和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均按“三个目录”实行。2005年,根据湘劳社工字[2005]78号文件,将离休干部“三个目录”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衔接使用。“三个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离休干部“两费”落实提供了切实保障,有效地遏制了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离休干部政策性补贴
1、1-2个月生活补贴。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修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生活补贴在每年的1月份发放。人退发[199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2、交通费。湘老干[1989]8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乘车费用标准的通知》、湘老干[1992]16号文件《关于调整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行政10级的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以前担任过正副厅局长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乘车票250公里;其他厅局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副厅局级医疗、住房、用车待遇的)每人每月发给乘车票150公里。按每公里0.2元计算。县处级发给16元交通费;科级以下发12元交通费,包干使用。参加集体活动如听报告,体格检查,到老干部大学上课等可免收交通费。
3、护理费。护理费发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据湘老干[2007]2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护理费8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护理费300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护理费200元。另一种情况是根据湘老干[2008]8号文件《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且可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同时对应享受湘老干[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护理费政策。
此外,按湘老干[2002]9号文件规定,对我市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400元。其中300元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省委老干部局拨付长沙市发放,100元经费由市、县财政安排,由市、县老干部局直接发放。
4、丧葬费。按湘人发[2005]97号文件规定:丧葬费从2005年7月1日起,病故的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因工(公)死亡的为5000元。
5、一次性抚恤费。根据民函[2004]334号和湘人函[2006]30号、长人发[2006]26号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离休干部因工死亡的抚恤费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的抚恤费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应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各项非生产性福利。在此次公务员规范津补贴过程中,市和各区、县(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各项补贴同步进行了规范。归并的项目有统一津贴、节日补贴、适当生活补贴、误餐补贴、住宅电话补贴、防暑防寒补助以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补贴等。市直单位行政机关离休干部规范后的津补贴标准为:正市级3190元/月,副市级3000元/月,正县级2725元/月,副县级2595元/月,正科级2395元/月。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离休干部与机关同类人员标准相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离休人员规范后的津补贴标准为:正高3620元/月,副高3130元/月,中级2770元/月,助理级2575元/月。五区标准统一,略高于市直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各县标准不一,大多数低于市直单位同类人员标准。
(三)有关福利待遇
1、离休干部的探亲。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亲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但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2、离休干部生日祝寿。根据1985年12月23日省委常委办公会议决议,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过生日时,组织上应派人前往祝贺。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根据湘老干[2002]8号文件《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每年由原来的300元调整到500元,由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4、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及医疗保障。按湘老干[1997]5号《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文件《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的标准是:老红军的配偶每月250元,遗孀325元;抗战时期离休干部配偶每月220元,遗孀每月3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配偶每月200元,遗孀每月280元。所需生活补助费由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
湘发[2001]114号《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30号文件《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孀、配偶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由离休干部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落实。
5、湘老干[1987]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离休干部住房的 通知》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应比照本单位同级的在职干部的同等条件优先分配;未达到标准的,根据长政发[1999]40号文件《〈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给予差面积货币化补贴。
湘直房改字[1995]00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购房,其配偶无工作或工龄少于20年的,配偶的工龄均按20年计算。
(四)关于离休干部安置工作
1、离休干部安置。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离退休的老干部服务工作,应由他们原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尽量在原地安置,对要求到外地安置的,要从严控制。从目前来说,不再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2、改制、破产、关闭的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中央出台了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市相继出台了长政办发[2004]35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办发[2004]69号《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7]52号《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一系列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办法、生活待遇的保障、政治待遇的落实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3、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住房。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如何明确产权及购买现住房的问题,中组部老干局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以老干字[1994]3号文件答复为准,即: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如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要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先待遇。住房补贴按湘房办[2000] 22号文的规定办理。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参照在职职工的办法执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按该文件的第七条办理,即:离休职工异地安置时,按当时政策已安排到位,或安置费中包含了住房补偿的,不再发放补贴;安置费中未含住房补贴的,可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住房货币分配办法计发,离休干部无职务的,由县以上人事(组织)、劳动部门确定其工资达到的行政级别标准享受补贴。
四、主要医保政策及原则
(一)政策体系
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厅字[2000]6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湘办[2002]7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10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16号,《关于省直参加医疗保障统筹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30号,《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湘劳社工字[2005]78号,《关于做好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衔接工作及部分诊疗项目调整的通知》
2006年度离休干部联席会议纪要(2006年12月21日)
2008年度离休干部联席会议纪要(2008年4月21日)
(二)基本原则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发[1998]44号第六条第一款)
各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2、管理模式: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由单位负责经办、审核报销。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3、经费渠道:经费标准按上年度人均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分散管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资金由原渠道列支,同级财政补缺。近年来的缴费标准:
2003年:统筹缴10000元;
2004年:统筹缴12000元
2005年:统筹缴15000元
2006年:统筹缴25000元
2007年:统筹缴25000元
2008年:统筹缴25000元
4、部门责任:
党委、政府: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劳动保障和经办机构:统筹金筹集、管理和支付
财政部门: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
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企业“两费”的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违反规定造成医疗费用浪费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劳、财、卫核定后,相应扣减财政对其拨款
组织、人事、老干部门: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两费”的落实
(三)医疗费用筹集和管理
1、统筹医疗经费筹集:
(1)每年一季度内按当年筹资标准一次性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2)对于已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市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提留10年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市财政划拨给市医保中心;
(3)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市、区、县(市)财政帮助解决。
2、医疗经费列支科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破产、关闭企业从清偿资金中列支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
(四)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分为几种对象:一级保健对象为老红军、二级保健对象为厅级离退休干部和在职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三级保健对象为处以下的离休干部和副高以上的知识分子。市县两级均设立了老干部病室、老干部门诊,从上到下形成了老干部医疗保健网络,并建立了配套的医疗保健制度。
1、关于住院治疗。湘发[1984]7号、湘老干[1985]14号、湘老干[1988]6号、湘卫干保发 [2007]1号及其协调会议纪要的规定,老红军、“文化大革命”以前担任过正副厅(局)长或相当这一职务的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治疗时,医院条件许可时,可安排单间。正厅(局)级离休干部在医院住院优先住干部病房,享受一人住一间(带卫生间)的待遇。因病情需要住普通病房的,应尽量安排单人间。副厅局级或相当这一职务的离休干部可住干部病房双人间;处以下的离休干部住院住普通病房,离休干部看病,一律享受优先就诊待遇。
2、关于健康体检。国办发[1995]5号、湘老干[1996]6号、湘卫医发[1995]24号和长老干[2007]6号文件都要求各级领导从党和国家利益出发,切实加强老干部定期健康体检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坚持每年为老同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关于健康休养。湘老干[1985]5号文件规定:按照湘老干[1987]19号文件规定:健康休养费标准为厅级干部每人400元/年;处级干部每人350元/年;科级以下干部每人300元/年。
4、关于药品报销。根据2008年4月21日联席会议关于“统一长沙城区省、市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精神,拟于2008年对离休干部待遇进行调整,使同一城区离休干部待遇标准统一,且不低于公务员标准。离休干部待遇调整标准如下:
(1)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及内置材料费用报销。
①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100%报销;
②体内植入的心脏起搏器每个最高限额4.5万元;血管支架原则上控制在三个以内,确需使用三个以上的,必须有专家委员会的诊断意见方可支付;其他人工器官及贵重材料,每个(次)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做上述植入手术的其他配套材料及手术、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2)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
离休干部原则上应用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对于特殊疾病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可实报实销。
①条件:纳入报销的目录外药品和项目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于治疗性用药或项目;无目录内药品或项目替代;治疗疗效确切。
②确认程序:对于病情确需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医院需向医保局申报,核准同意者可纳入报销。临床疗效作为医院医保工作的考核指标。
③滋补营养药、不予报销的单味中药及饮片、保健品等;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项目和非治疗的保健类项目不纳入报销之列。
(3)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①床位费报销标准:副厅以下离休干部床位费报销不超过35元/天,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床位费报销不超过60元/天,超出部分个人自付(抢救及重症监护床位除外)。
②不予报销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A、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时手术、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等医疗服务;
B、空调费、伙食费、陪床及陪护费、交通费、住院病人的生活用品费;
C、理发费、病人衣服费、洗澡费等个人生活料理费。
③非疾病因素所引起的医疗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支付。
(五)关于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与《离休干部三个目录》的衔接(湘劳社工字[2005]78号)
1、《三个目录》中的药品目录继续使用;
2、《操作手册》同时与《三个目录》一并使用,《操作手册》中新增药品保留其“限制使用范围”;
3、《三个目录》及《操作手册》中有自负比例的取消自负比例。
同志们,老干工作部门肩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使命光荣,我们要带着感情去做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老干部着想,热情真诚地为老干部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我们要牢记广大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怀着深厚感情做好老干部工作,把广大老干部满意作为老干部工作的价值取向,把满足老干部的需要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老同志满意的老干部之家。 |